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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患纠纷,4000年前就有法了
http://www.100md.com 2021年12月14日 生命时报 2021.12.14
     医患纠纷,4000年前就有法了

    南京大学医疗社会文化史研究中心 张 寅 □闵凡祥

    医患纠纷不是近年才有的事,历史上很早就存在了,解决的主要途径是法律诉讼。约4000年前古巴比伦的《汉谟拉比法典》中,就为医患纠纷设置了专门的条款,但惩罚措施有点血腥。法典中写道,“如果内科医生用刀进行大切割手术,治愈其病者,或用手术切开肿瘤,治愈其眼者,医生应得十舍客勒银子”“……使患者因此致死……他就要被挖眼睛,或被砍断手”“如果内科医生在自由人所属奴隶身体里手术,并致其死亡,要找到另一个奴隶代替”……当时,这些条文有着浓厚的等级制度和复仇色彩,对未能治愈患者的医生惩罚过重。

    相较而言,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对医患纠纷中的责任认定变得更为理性。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(约170~228年)曾强调,“不能因为人的自然死亡而对医生提出指控,医生缺乏经验而做错事,应该受到指控……”还表示,如果一个医生手术适当,而另一个医生粗心护理导致患者死亡,应当追究后者的责任,实施手术的医生无需担责。帝国晚期的《查士丁尼民法大全》规定:“无经验也是一种过错,例如,医生手术水平低劣,或用错了药,杀死了你的奴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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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英国历史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法令也很有特色。1699年,伦敦的一个肉商约翰·希尔在药剂师威廉·罗斯那里花了50英镑治病,病情却未好转,他便去内科医生开办的药房寻求帮助,结果花了不到40先令(1英镑等于20先令)便康复了。听闻此事后,内科医生协会便向王座法庭发起诉讼,判处威廉·罗斯非法行医。罗斯不服,上诉至上议院,反而胜诉。作为一个先例,这一案将适用于此后该法院所管辖的相似案件,“威廉·罗斯案”也成了近代英国药剂师合法行医的开端。

    在中国历史上,最为著名的医患纠纷莫过于华佗与曹操的故事。《三国志》记载,华佗应召为曹操看病,施针后片刻曹操便脑清目明、疼痛立止。曹操便想将其留在身边,但华佗却找借口离去,后来也再三推辞。于是,曹操被激怒,将华佗押回许昌,导致其死于狱中。

    到了唐朝,《唐律疏议》已开始对医师配错药等事定罪,比如“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、针刺,误不如本方,杀人者,徒二年半。”也就是说,对于配错药、煎错药或扎错针灸而致患者死亡的,最重的处罚为“流放二年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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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到了清朝,法律提出了新举措。《大清律例通考校注》卷规定:“凡庸医为人用药、针刺……因而致死者,责令别医辨验药饵、穴道,如无故之情者,过失杀人论,(依律收赎)给付其家,不许行医。”可以看出,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生不必接受刑罚,只需给患者家属一定赔偿。

    20世纪后,中国在医疗方面的法律逐渐完善。民国时期,医讼(关于医患纠纷的诉讼)案频发,仅1934年就发生了39起,较为著名的是“南京中央医院被控案”:该院外科医生沈克非负责的两位患者接连因治疗无效死亡,死者家属强烈不满,起诉了沈克非,后经一系列调查,法院判沈克非无罪。

    后来,新闻调查报道是解决大规模医患纠纷的另一途径。20世纪50年代末,西德各地出现了手脚发育畸形的婴儿,形同海豹,被称为“海豹婴儿”。科研人员发现,这与一种治疗怀孕早期呕吐症状的药物“反应停”(沙利度胺)有关,很快开始禁用。但媒体的深入报道揭示,在“反应停”出售前,相关机构并未严格检验其副作用。虽然制药公司一再试图遮掩过失、推卸责任,但舆论压力最终使其向受害者进行赔偿。

    纵观历史上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,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是主流。医疗纠纷是大家不愿看到的,但却很难避免,通过合法协商、诉讼才是解决之道。▲, http://www.100md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