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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12317471
清朝扫黄初期逼良为娼者“斩首不留”/晚清荒唐事
http://www.100md.com 2012年11月1日 《养生保健指南》 2012年第11期
     清朝扫黄初期 逼良为娼者“斩首不留”

    文/胡巍

    清代禁娼在我国各个朝代中是最严厉的,但也是反反复复。清初依明制,在京城设教坊司。但顺治皇帝曾两次裁减教坊女乐,宫中搞活动时,培训48名太监替代乐妓。顺治皇帝在首次禁娼后,便选出48名太监替代乐妓歌女。顺治八年(公元1651年),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,开始禁娼,从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“禁娼运动”。顺治十六年(公元1659年),则直接裁革女乐。

    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,十二年(公元1673年)复令重申禁娼,十九年(公元1680年)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:“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,为首照光棍立斩决,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。”

    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。嘉庆十六年(公元1811年)修订的《大清律》规定:“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,日月经久之犯 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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